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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古村落保护道路
古村落   2017-06-13 06:24:19 作者:SystemMaster 来源: 文字大小:[][][]
编者按 :2002年12月9日,在浙江省浦江县郑宅镇召开的第二届中国古村落保护与发展研讨会上,当时任浙江省文物局副局长陈文锦先生做了题为“走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古村落保护道路”的讲话
 
今天参加会议,听了刚才叶部长的重要讲话,对我们开拓思路很有好处。
我是从事文物保护工作的,从文物保护和发展的历史看,我们经历了从单位到群体的过程,这不是哪个人发明的,是在实践中得到的。现在包括历史文化街区、名城、村落也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大家认为这些也是我们历史文化遗产的组成部分。我们文化部门要适应变化的形式:一个是管理的视野开阔,一个管理的手段变化。叶部长讲了少数要绝对保护,多数的在发展中一边保护利用,一边利用控制。因为现在文物保护单位还是很有限的,而需要保护的古村落它的含量很大,面积广大,这种纯粹的保护很难以为续,保护不及时很可能就淹没了。叶部长说的,那40年前一大批珍贵的东西都消失了,这当然有社会发展的必然性,这其中的原因很复杂,但有些不该消失的消失了,里面有个原因:当初没有把保护和利用结合起来,只讲保护,当时是计划经济的思想,这势必导致保护工作处于孤掌难鸣的状态,使大批的文物很难得到保护。
现在保护古村落,十六大以后很讲究一个产权明晰的问题,由国家全拿出来,把老百姓的全剥夺掉,不行。但相反,国家投入的一部分得不到产出的价值,投入后再转给企业来经营管理,那投入的效益变成企业的效益,也不合适。我作为文物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来看,关键是怎样处理好各个方面的关系。古村落保护也是这样,你没有资金投入,哪里来的产出?企业行为具有短期性,他有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要求,这对企业来说是天经地义的,可理解的。我们要从多种因素考虑,以保护原住民,他的房子给你使用,要考虑有他的利益,这是合理的;另一方面,要考虑国家投入大量维修资金,国家能不能有一定的占有权?不体现国家的占有权,怎能体现国家对文物、文化遗产的保护?怎么体现国家保护为主的精神,再说这是文物法规定的。这里产权关系复杂,尽管是行政问题,是关系涉及到古村落保护的有效保护和利用的问题,也是关系古村落保护的存在的问题。我们要改变过去单一的思维模式,完全由哪个为主的这种单一的模式,我看不行,要允许有多种所有制存在,允许大家都参与,国家只要管规划和必要的投入,但国家直接管理能不能搞得好?也没必要把企业弄到风险很大,你比如基础设施,你开发区三通一平都要政府投入,那古村落保护一些基础性投入政府就不要投入? 但政府投入以后,难道是无偿的?这些问题,我们希望能找到比较合理的答案。今天在这儿开这个会很好,这里有许多搞经济的通知,还有上海的同志,他们有管理经验等很多东西。我觉得有这么个古村落保护委员会,能够结合各方面的,不光是搞文物的、搞建筑的,还有搞经济的、搞历史的、搞艺术的,这样有利于我们走出一条有中国有特色的古村落保护道路,古村落保护现在确实是处在迫在眉睫的问题。这些问题再不去研究,再不介入,再过几十年就可能什么都没有了。 
对于这个会,我主要是听与会专家的意见,是来学习的。另外,向大会表示祝贺,我们文物部门非常有信心,也非常高兴,同时期待大家对我们的文物部门提出宝贵的意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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